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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微商营业执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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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6-25 11:5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信做微商的都已经关注到了,2019年1月1日起,做微商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不按规定办理执照还继续经营,那么可能面临一定金额的罚款。
  

  微商怎么办理营业执照?
  准备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办理时需要提供)
  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一栏时,应填报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和网络经营场所网址(如,某某平台:店铺网址,其中“https:// ”或“http://”可不写)。如果申请人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②:经营者需在申请书承诺明确表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签字。
  ③: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需按照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所以很多网上能用的名称不一定能用哦。
  ④: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指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
  ⑤:因需要从住所确定登记管辖单位,故外来从业者还需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并按上面的住所由对应镇街受理。
  样式样表
  有需要的卖家,可以去自己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办理。
  

  营业执照相关快速问答
  1、没有线下的经营场所还可以用网店的网址办理营业执照?
  答:是的。为方便只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意见》,允许此类经营者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也就是说,只在网上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用网店的网址作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
  但是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2、那要想要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应该去哪里办登记呢?
  答: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常住地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对于使用线下实体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仍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3、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相关材料由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申请人向只需要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3个材料即可申请办理。
  4、那什么是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何获取呢?
  答: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范例
  拼多多(经营场所统一标注:拼多多平台+ 店铺网址)
  

  微店(经营场所统一标注:微店平台 + 店铺网址)
  

  淘宝(经营场所统一标注:淘宝平台 + 店铺网址)
  

  需要办理的电商卖家们,可以尽快办理啦~
  微商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已经有人受到处罚了!
  《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依法查处了多起相关案件,如微商不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将会被进行处罚。
  

  一、湖州南浔未公示证照信息案
  近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千金镇市场监管所依据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对个体户卢某在微信平台上从事网络销售时未公示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开出了2000元的行政处罚罚单。这也是《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来,湖州市查处的首例违法案件。
  1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内从事饼干、蛋糕等糕点食品销售,但未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由此,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所描述的某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地址开设了一家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店铺,并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过,自2018年7月起,当事人为了提高知名度,方便开拓市场,吸引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发布了数十条关于店内所制售的饼干、蛋糕、饮料等食品信息,但未在其销售食品的微信朋友圈内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鉴于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局当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已及时在微信朋友圈的显著位置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二、义乌销售违法自制药品案
  1月2日上午,义乌检察机关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首例公益诉讼案启动程序,这意味着今后违法利用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工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今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就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之际,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违法销售药品的相关线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官根据线索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正是利用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属于《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调查得知,此人利用微信违法销售自制药品,声称该药品系采用中草药秘方,主治银屑病、神经性皮炎、牛皮癣等十余种疑难杂症,3天见效、8天痊愈,还承诺无效退款。药品销售信息利用其微信朋友圈广告、加入微信群介绍等方式传播并高价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自制药品、通过网络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及销售药品,其行为利用了网络的便捷、快速、覆盖面广等特性,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直接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用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义乌检察机关将其立案为侵害药品安全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行政主管部门一旦鉴定为假药、劣药的,还可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淮北团购平台未公示经营资质案
  1月21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淮北市工商局对违反《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的某团购平台淮北代理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这也是《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安徽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处理的首例案件。
  2019年1月2日,淮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定向监测时发现,在某团购平台上,大量淮北市本地餐饮商户的所有网页面没有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餐饮许可信息。经调查,该平台早已将餐饮商户的营业执照录入端口分发给了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负责录入和维护线上商户的营业执照等信息,并承担不录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截至案发,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录入和维护上述信息,导致大量淮北本地商户经营的主页面没能公示经营资质信息。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未公示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某团购平台淮北代理公司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构成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平台内的商户公示主体资质信息行为。对此,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目前,当地各网络订餐平台、团购平台均已开始采取措施主动自查整改,落实《电子商务法》的各项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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